【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34)—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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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为非竞争性费用,要求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报。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如需施工单位缴纳的,应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入综合单价中。招投标期间,工程所在地余泥渣土管理处发布《关于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泥管〔2019〕16号),宣布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正式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建设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建造价〔2019〕53号),要求在编制概预算及最高投标限价时,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消纳费单价按照市场情况预估,工程量根据工程情况预估暂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在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收取的消纳费,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相关政策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对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提供支付了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证明,结算时不应计算消纳费用。承包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明确要求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的投标报价按公布价格编制,不参与竞争,且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价不包含消纳费;*建造价〔2019〕53号文规定,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招标清单其他项目费未列余泥渣土消纳费清单,属于清单漏项,合同及相关行业文件并未要求计取消纳费时需要提供承包人与消纳场的发票,故消纳费结算不应以有无消纳费发票作为结算计量的前提,应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经过核实,招标清单开列的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并未包含余泥渣土消纳费。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虽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如需施工单位缴纳的,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计入综合单价中,但招投标期间相关部门已发文宣布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取消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本工程如发生余泥渣土消纳费用的,可根据*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由甲乙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及工程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如承包人能够通过其他有效凭据证明消纳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宜仅以凭证缺失为由拒绝计取消纳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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