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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44)—总价合同取消部分工程如何结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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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取消部分工程如何结算的争议



     某地铁及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价合同承包范围包括7栋楼,承包人已施工完成5栋楼,另外2栋楼由于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开发节奏调整等原因,在完成地下室基础工程施工后,因发包人取消后续工程,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减少。现发承包双方因合同工程部分内容取消如何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变更范围条款的约定,本工程可对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工作进行增加、删减,故结算时已完工部分按原合同价款据实结算即可。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招标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原合同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基础条件也发生变化,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故对已实施工程应结合市场价及项目实施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原合同单价与措施费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8.1条的约定和《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故应按实计算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部分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总价包干的部分约定已不适用。但来函资料显示,剩余合同工程任务承包人仍履约完成,因取消合同工程是在施工至取消工程时节点前发生,故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另外,虽取消的工程内容尚未开展,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故除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外,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如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等费用;同时,因发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以及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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