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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43)—材料报价下浮系数计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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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报价下浮系数计算的争议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施工期间当钢材、砂(含砂浆)和混凝土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的10%时,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不作调整;上涨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价格上涨、下落幅度按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如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投标报价下浮系数的计算方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承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比值。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此处“依据”指计算下浮系数的数据来源,虽未直接给出公式,但结合合同约定“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的表述,系数体现的是投标报价相对于当期信息价的偏离程度。故根据合同约定,其材料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应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