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30)—因地基承载力不足而换填能否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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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基承载力不足而换填能否计价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基础底均到达砾砂层,承载力满足要求,无需换填。实际施工时,补勘报告显示部分基础底落在素填土层,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对达不到承载力要求的土层进行素混凝土换填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均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故换填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为依据,但该报告与补勘报告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约定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表述的地质原因是指自然条件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需要换填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计价计量。故此换填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的内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基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地勘报告等资料以及工程施工前现场情况下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由此引起的因地质承载力不足而进行的换填属于工程变更,并非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所含范围,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无法预见,导致增加的费用亦无法在招标阶段预估,则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费用包干的基础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故此换填费用在结算时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估价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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