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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28)—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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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相应材料的合同单价×[(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并备注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有失公平,故下跌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明确了材料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作为投标人是知晓并接受的,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风险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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