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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27)—无信息价材料价差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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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材料价差的计价争议



     某革命老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政府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联合体社会资本方,其与政府出资方组成项目公司。2018年1月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执行协议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协议》第32条工程预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审核单位审定预算单价执行,第32.2.2条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顺序执行:1、工程所在地信息价……5、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审核单位认定。材料价差采用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优先顺序)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政府实施机构分四批次对无信息价材料、设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进行了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上报至审核单位审定,审核单位回复其难以认定询价结果为施工期平均价格,建议以上级政府批准的询价结果作为依据。为此,上级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认定问题,原则同意材料设备询价结果作为结算调差依据。2023年8月4日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预算显示,对应上述无信息价部分材料采用暂估价,并未采用上级政府会议认定的询价结果。现工程结算时,审核单位和项目公司双方就施工期间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应如何确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项目公司认为,施工期间已按《执行协议》第32.2.2条约定对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询价,且该询价结果已经上级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可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故无信息价材料应当按会议认定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调差。审核单位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是采用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而询价报告为施工期间某个时间点的价格,并不是施工期间材料平均价,故该询价结果的材料单价不能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据来函资料并结合争议各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审核单位审定的预算中将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即无信息价材料列为暂估价,在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执行协议》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价格应按审核单位审定单价执行。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的询价结果虽已经上级政府会议认定,但审核单位结合合同约定无法判断该询价结果是否为施工期平均价,故建议项目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询价过程资料,与审核单位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1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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