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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23)—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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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场地淤泥质土局部分布、松散的卵石砂层全场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显示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桩位超前钻孔。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投标报价应按清单项目特征的要求,即结合图纸及地勘报告综合考虑,而地勘报告已明确提示存在淤泥质土、松散卵石砂层等不利地质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损耗量由投标人竞争性考虑,则混凝土超灌应属于承包人能预见的计价风险。来函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显示地质条件在招标与施工时并未存在较大的差异,超灌的混凝土数量是承包人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因此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