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16)—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阅读量:274次
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均属于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应按投标单价下浮计算。承包人认为,相关的投标单价均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10%,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且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也未对投标报价予以否认及废标,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故结算时中标单价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时虽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约定了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时也未对不平衡报价约定提出质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和调整方法,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则工程结算时双方均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此外,如按不平衡报价采用调整价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与合同约定“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初衷不一致,故发承包双方还需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因此结算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的,如果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变更估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