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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96)—土方开挖放坡深度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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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放坡深度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土方大开挖后再进行基坑、沟槽开挖,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沟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承包人认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坑、槽土方开挖的施工情况,因本工程为定额计价,如经审批的实际施工方案是在完成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开挖基坑、沟槽的,则应根据定额说明“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基坑、沟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