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86)—材料市场询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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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市场询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粤标定函〔2022〕164号)第八条第(五)项“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理解,在同等采购条件的情况下应是价格最低则性价比最高,即为综合价值最高。本工程施工图已经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参数已经明确,材料设备品牌基本已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后续对外询价的支付条件、产品档次、质量要求等询价要素均一致,故综合价值最高者应是指在上述情况下多家供应商报价中的最低价。
承包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并非单一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结合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第八条第(五)项的理解,应该以多家供应商报价的中间价或均价进行定价,确保承包人在市场中能自由选择供应商合作,避免只能选择最低价供应商合作造成市场恶性竞争。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合同并未约定材料市场询价的评审定价办法,询价前也未对此进行明确,建议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依据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共同协商确定。(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