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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85)—装饰节点部位铝单板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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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节点部位铝单板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幕墙设计图纸玻璃幕墙节点大样中,玻璃幕墙上下收口设计为铝板。双方对装饰铝板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属于装饰节点,不具有独立支撑体系,故执行装饰定额子目A1-13-238铝塑板饰面层安装在轻钢龙骨上。承包人认为,铝单板外立面构件受力依附于铝单板、玻璃幕墙龙骨支撑结构体系上,故该部分铝单板应理解为属于幕墙系统构造受力范围内,应执行幕墙铝单板定额子目,骨架含量调整按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调整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对幕墙的定义,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因此,争议部位铝单板不属于幕墙,执行装饰面铝单板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