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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35)—按“项”报价的模板支撑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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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报价的模板支撑费的计价争议


      某培训中心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以总价方式包干计价;专用条款第12.3.1条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配套的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招标清单措施项目中开列“模板的支撑”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项”。现发承包双方对模板支撑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亦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模板的支撑”清单,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投标报价。结算时“模板的支撑”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实际搭设的模板支撑数量按“m3”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以“项”为单位开列的清单,其价格视为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外总价包干,结算时除计取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事项导致的增减费用之外,一般不予调整。从上传的资料可见,合同清单“模板的支撑”(MBZC002)的计量单位为“项”,并非承包人所说的“m3”为计量单位报价。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模板的支撑”,其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在招标工程范围内不作调整。若设计变更引起“模板的支撑”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导致费用增减的,应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按变更程序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