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25)—招标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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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某商业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变更均可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第(1)款约定,因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计算公式显示,减少工程量采用的单价为招标控制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与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但按该公式计算,将出现工程量减少或清单项目取消后该项目合价为负值的情形。现发承包双方就该工程量减少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对比,如发生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均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公式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工程变更均由发包人负责和控制,发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借合同约定之名来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结算时让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而蒙受损失。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工程量超过10%的,应依据单价合同的计价原则,以实际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按减少的工程量乘以高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调减合同价款,若采用该调整方式将会导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偏低、实际完成工程量偏少或为零时,结算价款低于按投标价格计算的金额,甚至为负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工程量采用的单价为招标控制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与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该计价方式可能导致未实施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或工程量减少到一定幅度但仍需实施一定工程量的清单项目合价为零的不合理情形,可见,该计价方式并未考虑选择较高者价格是否适用变更计价。另外,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单价调整,还会导致原中标合价发生改变,违背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也偏离了合同缔约时在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减少进行合理定价的初衷,违背了合同订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议双方遵循合同订立初衷,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应先扣减该清单项目的中标合价,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双方依据数量变化所引发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具使用价格调整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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