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23)—调差范围外材料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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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差范围外材料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某道路改造工程,2020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可调价差的材料为商品砼、水泥、钢筋、钢管、砂、碎石、电缆、管桩、沥青砼、柴油。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受疫情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的价格均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对上述合同调差材料范围之外的材料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可调差材料范围,超出约定范围之外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价格的涨价幅度已超过正常市场风险和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的规定和*建市〔2021〕36号文关于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应对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按市场价格进行调差。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合同约定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不包括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根据合同约定,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的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考虑到2020-2021年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建议发承包双方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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