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90)—土石方消纳费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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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消纳费计价的争议
某公共建筑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对土石方消纳费无特别说明,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于2021年3月1日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土石方消纳费协议》(以下简称“双方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弃土并按5.5元/m3计取消纳费用。同年3月18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与该公司签订《弃土接收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由其负责承运12.34万m3余土用于石场建设,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该公司负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石方消纳费的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并非双方协议的签约主体,不承担双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四方协议约定,弃土接收公司同意吸纳余土12.34万m3用于石场建设,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该公司负责;经咨询属地主管部门,未具备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收取渣土消纳费。因此,土石方消纳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土石方消纳费用,属于清单漏项,但实际施工期间产生了消纳费用。因地方政府未规划土石方弃置场地,也未出台消纳费计费标准,承包人有寻找弃土场地和接收方的责任义务,并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了双方协议,明确了土石方消纳费用为5.5元/m3,且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和该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故应按实际发生的消纳费用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未明确土石方消纳费计算方法与要求,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查阅来函资料,无法判断承包人与弃土接收公司签订的双方协议是否经发包人同意,但四方协议应为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且四方协议签订时间在双方协议之后,可以四方协议为准。来函已显示,四方协议约定土石方的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弃土接收公司负责,说明消纳费用作为土石方处理费用的组成部分是由弃土接收公司承担,发承包双方均无需支付消纳费用,故争议所涉费用无需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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