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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89)—幕墙专业暂估工程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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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专业暂估工程的计价争议


      某公共建筑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将玻璃幕墙、高支模和钢楼梯等工程按暂估价形式直接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其中玻璃幕墙工程达到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实际未另行组织招标,由承包人直接实施。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幕墙工程主要材料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幕墙工程计价应根据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的时间节点应与整体招标工程保持一致,即按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时期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原招标幕墙工程暂估价只是招标的预估价,不能反映施工期间的真实价格,且经二次深化设计后,工程内容与原暂估价已发生了重大偏差;其次,幕墙工程进度款已按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计算,并经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可及支付;另外,专业工程暂估价可按照变更条款计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变更项目按施工相应时期材料信息价等进行结算。本项目幕墙工程于2022年11月审图合格并同期施工,故幕墙工程材料价应根据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该幕墙工程属于需依法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造价,所涉争议可在幕墙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