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88)—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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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计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规定,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取,该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中的管理费只包含施工单位对其采购材料的自检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费用,未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号)的解答“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故本工程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预算编制时需要列项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8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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