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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84)—变更引起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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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某隧道工程,2019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组价确定,并编制招标清单。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招标所附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费用计列在包干措施费内;合同专用条款68.3变更计价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项目实施期间,由于拆迁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需重新选址;因未采取隔音措施,现场实测噪声值为70~95分贝,未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需增加减振降噪措施,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已完成。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招标清单编制原则,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清单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3变更计价规定“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会议确定并同意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预算综合单价组价依据为2018城轨定额,虽然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但是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全段地处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费用计列在包干措施费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此外,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合同总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作调整。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变化,但前后选址相距较近并均在本项目施工范围内;且项目实施期间工程所在地《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来函也未反映降噪减振措施方案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