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动态 - 文章详情

【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82)—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如何界定的计价争议

阅读量:119次

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如何界定的计价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审定并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第8.5.4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现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改变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因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价“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补充协议和确定综合单价,合同并未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不应界定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并确定合同单价。结合专用条款第8.5.4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公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因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数量的确定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如果预算工程量存在偏差的,结算时应予调整;如果预算工程量符合约定计量规则的,结算时则不需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6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