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80)—补充协议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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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某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以发包人身份组织招标,采用费率投标方式,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单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约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经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书,并承担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不全或不准确的风险”;第二条第6款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均需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确定了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建设单位与发承包双方就补充协议确定的合同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建设单位认为,本工程未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以审计结论为准。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但未经审计部门审定,故依据预算确定的合同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目前,审计部门已发现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存在错误,由此导致结算单价偏高的应予以调整,并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并经发包人委托的另一家咨询单位审核确定并形成合同清单、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审计部门在结算阶段重新调整合同单价,与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第2款约定不符,违背了双方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且未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应以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认为,发承包双方已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合同清单和合同单价,承包人也已经按合同约定,无条件接受了发包人审定的预算,并承担了相应风险。现结算阶段,审计部门以部分合同单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工艺不符、与现场实际施工逻辑不符或未按设计图纸编制清单计价等为由对合同单价进行调减,有违合同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应作为结算依据。但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需经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过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完全可以在施工前或履约中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未能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双方均应知晓预算和结算的最终审定权在审计部门,并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即可,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审计部门质疑,建设单位及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予以证明。各方应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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