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79)—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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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的计价争议
某隧道工程,2016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隧道线路全长2.1km,其中盾构区间1.4km,推盾区间0.7km。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盾构区间和推盾区间分别列项编制,部分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完全相同,如余方弃置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实际施工时,施工工艺全部变更为盾构法。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推盾区间施工工艺变更为盾构法后,整条隧道均应按盾构隧道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因该变更导致原盾构区间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对于超过15%部分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承包人认为,变更后隧道线路总工程量仍为2.1km,且推盾区间与盾构区间的多项清单项目特征和综合单价一致,将原推盾区间工程量全按增加工程量,并把超过原盾构区间工程量15%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的做法不合理,变更部分应按原盾构区间的综合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偏差是以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清单项目重新计量总数量与对应招标总数量的差异幅度而判定。原推盾区间变更为盾构法施工后,应将整个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实际工程量与对应的招标总数量对比,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依据合同约定,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的90%;未超15%时,仍执行原合同单价,例如余方弃置清单在不同区间段的项目特征描述内容相同,工程总数量未发生改变或变化量未超过15%时,可仍执行原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4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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