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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78)—排污导流签证费用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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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导流签证费用计价的争议


      某排水管渠开挖修复工程,2023年7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合同约定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结算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原则为:施工预算中已有项目单价的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没有项目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项目雨水坍塌维修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已审定,其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以常规接驳市电考虑进行组价。施工过程中涉及污水导流,为避免污水外溢,发包人要求分为两个导流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导流作业。因现场无法提供接驳市电条件,实际施工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并签证确认。签证材料显示:一号导流点由承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50kW)、污水泵(DN200)及柴油燃料,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使用101.75台班;二号导流点由发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100kW)、污水泵(DN200),承包人提供柴油燃料,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使用83.75台班。双方就排污导流的签证费用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原则,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审定“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综合单价,该单价中污水泵台班已包含电费。现签证采用DN200污水泵进行导流降水,属于已审定预算中的类似项目,应参照类似单价执行。因此,一号导流点应将污水泵由DN100换算为DN200计取费用,不再单独计算发电机费用。二号导流点因设备均由发包人提供,只计算从事导流污水泵消耗的人工费用。承包人认为,因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的台班价格是按照市电考虑的燃料动力费,且只考虑的是常规降水费用,预算中排水、降水费用仅考虑使用5个污水泵台班,与实际增加的排污导流费用台班中污水泵台班数量差异较大,且由于发包人无法提供接驳市电条件,需要采用发电机提供电力供污水泵运转,合同“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计价原则不适用本项签证费用,应按预算编制原则重新组价。因此,一号导流点应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再加上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并扣除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费。二号导流点费用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扣除其中的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安拆费。


      三、我站观点

      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虽然已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项目以正常施工环境进行组价,但承包人并未对该预算进行确认,因此原预算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变更计价有待发承包双方确认。排污导流施工中,因现场无直接可用的市电接驳点,发包人同意采用发电机配合导流降水施工,虽然双方已通过签证对发电机、污水泵的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确认,但双方应厘清争议所述的发电机是否只用于对污水泵进行发电。若仅用于污水泵的,计价时需扣除污水泵用电费用;若签证的发电机台班包含其他施工内容用电的,还应扣除相应施工内容所耗电费。此外,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双方还应厘清排污导流的施工情况是否属于招标时双方所能预见,投标下浮率中是否已包含此风险费用。综上,建议发承包双方先厘清事实,再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3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