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76)—工程量清单缺陷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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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缺陷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争议
某改造工程,2024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专用条款1.13条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合同专用条款12.1.2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和工程量偏差时,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工程量偏差,均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据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但是,合同专用条款又分别约定,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按行业习惯理解,上述约定显示为合同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计价方法。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此理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漏项在符合条件下是允许计算的。综合上述情况,明显可见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与合同协议书中有关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等单价合同实质性计价原则的约定表述不一致,我站无法辨别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形式。因事关发承包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思,进一步梳理条款并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1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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