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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71)—预制管桩施工工艺变更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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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管桩施工工艺变更的计价争议


      某学校工程,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预制管桩采用静压施工工艺,实际施工时变更为锤击施工工艺,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第(2)条规定“若工程量清单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按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计价;当仅仅只是对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局部做法(如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时,则按投标报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作必要的调整换算进行计价”;第(3)条规定“若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也无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不适用时,新增单价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材料价按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并按投标报价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工程结算价”。现双方就变更后的锤击管桩综合单价按照类似项目单价还是按照新增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制管桩施工工艺由静压改为锤击,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第(3)条约定,即按新增单价方式计价。承包人认为,预制管桩施工工艺由静压改为锤击,仅变更打桩设备,材料、施工检测验收等内容完全一致,只是设备、施工工艺、工作内容等发生变化,故锤击管桩综合单价应按变更估价原则第(2)条类似项目单价计价,即按投标报价中对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作必要的调整换算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提交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资料,由于施工场地承载力不足,无法满足静压桩机荷载,导致原设计图纸中的预制混凝土管桩施工工艺从静压施工变更为锤击沉桩,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并非属于施工工艺的细微变化。该工程变更在施工工艺方面已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决定价格的清单项目特征实质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静压管桩的不同,难以测算两种施工工艺的费用差异,即缺乏明确指引无法进行合理换算,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适用该工艺下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故建议锤击管桩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第(3)条新增单价方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8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