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70)—现浇混凝土构件结构拉缝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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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混凝土构件结构拉缝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设计图纸《结构拉缝墙体说明》明确在结构剪力墙或柱与非承重混凝土墙的分界处需设置结构拉缝。在合同清单中,“装配式混凝土墙”清单项目特征已包含结构拉缝的内容,但“现浇混凝土墙”等清单项目特征中并未明确包含结构拉缝。现发承包双方就现浇混凝土构件的结构拉缝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模拟清单中,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已明确包含结构拉缝的工作内容,其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结构拉缝的费用,故现浇混凝土墙结构拉缝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图纸中的现浇混凝土墙结构拉缝与装配式构件无关,属于现浇混凝土施工工艺的内容;且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包含结构拉缝费用,此部分属于清单漏项,应依据合同预算编制原则按新增清单项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图纸,此处的结构拉缝是在非承重墙与承重梁、柱及剪力墙之间设置的构造缝隙,属于现浇混凝土工艺,并非装配式构件与现浇混凝土间的处理构造,因此,不属于装配式构件清单范围的内容。而现浇混凝土各构件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未包含结构拉缝相关费用,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招标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故现浇混凝土结构拉缝费用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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