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66)—清除地下障碍物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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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地下障碍物的计价争议
某文化创意园改造工程,2024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资料,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有“排障”要求,但没有描述具体排障内容;挖一般土方、挖导墙土方等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开挖部位存在旧基础及桩基础,投标人综合考虑拆除障碍物费用”。实际施工时,承包人发现墙位、桩位处有废弃的钢筋砼桩头和基础。发承包双方对其清除费用和工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挖土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综合考虑旧基础、桩基的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可预见存在上述障碍物,并应在连续墙、桩等清单的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故不再另行计算排障费和工期。承包人认为,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清单项目特征没列明地下障碍物,中标后查询2024年7月出具的地勘报告也没有披露有废旧基础等地下埋藏物;桩基础及地下连续墙施工时需拆除的旧桩及旧基础应单独计算费用并顺延工期。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等招标清单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自行报价,其项目特征也有“排障”的描述,同时土石方招标清单明确说明场地存在旧基础、桩基础,但经核实,招标时招标人未提供地勘报告,投标人也未提出补充要求,发承包双方都存在一定过失。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根据本工程特殊情况的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常规情形的清障费用及其工期。基于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条“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的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分析投标报价所考虑的常规情形与实际施工情况的差异,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合理计算该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如有)。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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