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62)—拆除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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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某医院工程,2022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基坑支护采用支护桩+四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支护体系。通过专家论证的内支撑拆除方案为采用绳锯切割卸荷法拆除支撑构件并吊装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残值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采用绳锯切割法拆除后,内支撑构件的混凝土及钢筋均具有二次回收利用价值,故应根据市场行情,按整体回收考虑残值,即按以料代工方式,以钢筋、混凝土废料价值抵扣内支撑构件拆除及清运费用。承包人认为,关于钢筋残值计价规则,由于合同约定预算编制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缺项,建议参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关于“基坑钢支撑”中的钢材残值回收标准,即按回收部位对应钢材原值的三分之一计算。关于混凝土残值,经过市场了解,暂无回收单位,只能按建筑废料进行处理,并应计取相应的外运及消纳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制使用的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地、支撑架体搭拆、切割拆除、场内运输、作业面清理,但不包含钢筋混凝土构件解小、装车、场外运输及处置工作。发包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无关于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需将回收残值分配的要求,可见发包人并无额外计取回收残值的意思,由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综合考虑回收残值的影响,故钢筋混凝土支撑构件拆除后的废料,按常规做法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2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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