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6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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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的计价争议
某医院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5.1.(3)条约定“不可竞争费(白蚁防治、工程保险、高可靠性供电费)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需求,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按发包人审核后的金额凭合同或发票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但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是否计取该保险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代缴纳的工程保险未包含安责险,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方必须办理该保险,如果承包人办理了安责险则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行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7条,该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再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安责险为政府强制缴纳保险,应属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的工程保险,因此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且合同约定使用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未明确安责险的计算规定,因此咨询其计算方法。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现行定额下浮率报价,合同约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可见预算编制方式实为定额计价,即按定额规定编制预算。查询来函提交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合同在内均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含安责险,但明确工程保险需满足发包人需求,按照行业惯例,有关安责险的相关政策属于发包人需求范畴。现已核实,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以《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建质〔2024〕711号)规定安责险办理、缴费、计价等内容,要求新开工项目必须办理安责险,并且第三条第七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求予以计入工程造价,由此可见,本项目安责险属于发包人需要的范畴,在合同未明确约定不执行该文件的前提下,预算编制时应计列安责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1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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