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动态 - 文章详情

【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8)—“工期期间”确定起止时间的计价争议

阅读量:31次

“工期期间”确定起止时间的计价争议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施工过程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当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超过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承包人认为,“工期期间”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该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