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动态/行业新闻动态 - 文章详情

【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6)—管桩送桩的计价争议

阅读量:74次

管桩送桩的计价争议


      某学校工程,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其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预制管桩”)项目特征未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要求,描述送桩深度、桩长,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也未单独设置送桩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送桩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于有送桩的工程量部分,按定额组价原则分别重新确定有效桩长和送桩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有效桩长的工程量部分按相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送桩按新增单价计价。


      三、我站观点

      预制管桩基础采用送桩施工,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相关规定。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一条第7点要求,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应另行开列清单项目。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列送桩清单项目,也未见合同有相关专门性规定,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实际调整”的约定,以及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重新确定送桩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不涉及送桩的清单工程量部分则执行预制管桩的合同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