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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5)—天棚工程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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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棚工程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精装修工程,2021年8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天棚工程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时,应扣除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不应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不应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表明天棚面中包含灯槽等面积。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其中,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的项目特征仅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相关内容。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上述清单工程量计量规则与2013房建计量规范一致,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