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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4)—变更减少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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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减少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某绿化工程,2018年5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部分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种植草皮的合同工程量大幅减少,由原40070㎡减少至2047.3㎡,合同价款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87.56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下称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 ㎡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的约定,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款大幅降低,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的调整单价对承包人有失公允。鉴于工程量大幅减少的情形,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确定与剩余工程量相适用的单价,对剩余工程量进行计价,并按中标单价乘以招标工程量之积扣减原清单对应金额。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8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