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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3)—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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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的计价争议


      某公共建筑工程,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设计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来函所附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整平时间不久,表层冲填土比较松散,且下伏软弱淤泥层呈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的施工工艺,导致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专题会议,一致认定“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审核部门虽对混凝土超量使用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该部分计价缺乏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混凝土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承包人认为,混凝土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查询来函提交的招标文件材料,未显示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但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则明确在招标阶段已提供勘察报告,且来函资料亦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文件,故无法厘清事实情况。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勘察报告,承包人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并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及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