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2)—蓄电池工程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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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工程的计价争议
某智能化改造工程,2023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UPS主机参数为200KVA ,蓄电池只有安装布置示意图以及30分钟后备时间要求。招标人在答疑阶段补充的技术规格书具体要求200KVA UPS主机配套电池采用80节12V200AH蓄电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蓄电池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参数:12V200AH”,计量单位为“个”,工程数量为20。按图纸及技术规格书要求,满足200KVA UPS主机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电池,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明显差异。现发承包双方对蓄电池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已提出蓄电池后备时间30分钟的要求,承包人报价并中标后,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需求,不考虑招标清单的数量。承包人认为,按技术规格书及后备公式计算,满足蓄电池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12V200AH电池,合同为单价合同,应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答疑文件仅是补充技术规格和要求,并未改变招标工程数量,投标人是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结算时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招标清单工程量与应予计量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属于工程量偏差,结算时按合同相应约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因中标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偏差部分工程量计价的,可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的确定规则计算合适单价进行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6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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