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50)—材料价差能否计算增值税的计价争议
阅读量:125次
材料价差能否计算增值税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变化等因素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所在地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以下简称“调价方案”),先后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则分别约定第一、第二施工阶段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及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调价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范围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等内容,虽未明确材料价差是否计取增值税,但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范畴,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为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因此材料价差应计取增值税。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