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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9)—工程总承包项目脚手架结算单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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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脚手架结算单价的争议


      某镇街整治提升工程,2019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内容包含勘察、设计及施工,其中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明确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施工时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导致钢管搬运艰难,发承包双方经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同时约定工程预算经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及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能否调整其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预算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审定后的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脚手架使用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正常使用的合理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变更事项,结算时不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脚手架结算单价。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部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4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