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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8)—变更材料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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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材料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某养殖池塘改造及尾水治理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项目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评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评审中心审定为准”。评审中心在结算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格,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应以评审时市场询价结果为准,不应采用信息价。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价格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审核单位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单位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3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