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6)—材料价差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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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能否调整的计价争议
某科技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第13.8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第20.261条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一致,均明确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承包人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其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中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1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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