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5)—赶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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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某厂房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报价时采用下浮率报价方式,合同约定预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编制,经审核部门审定后的预算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2011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时能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视为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其费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工程依据2011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合同工期小于2011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且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是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的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组价编制预算,招标文件未有要求将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差异费用不予另计而在投标下浮率考虑,预算编制时可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如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其赶工措施费不在预算编制时考虑,而在竣工结算时依据责任进行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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