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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4)—绿化垃圾、余土清运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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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垃圾、余土清运的计价争议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绿化垃圾、余土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土、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土、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土、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土、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适用的《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定额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