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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1)—苗木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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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价格确定的计价争议


      某绿化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6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签约后中标人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指定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时期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厂商价格目录内大腹木棉苗木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材料价格为“参考”而不是“执行”;且厂商价格太高,承包人又未能提供全部苗木的采购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采购单价,故不具备参考意义,应按市场询价作为苗木价格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大腹木棉价格应按施工时期厂商价格目录中对应的苗木价格,乘以(1-中标下浮率1.55%)调整确认。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分别参考施工时期综合价格、厂商价格并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但未约定材料价格参考以上价格后的具体调整方法,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