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40)—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预算编制依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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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预算编制依据的争议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组价确定,经审核部门审定后的预算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发承包双方就合同基准日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预算编制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动态调整都应予以执行,作为预算编制依据。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三、我站观点
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其调整也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8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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