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9)—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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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施工内容包含铝合金门窗深化设计,招标图纸《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该清单进行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合同及招标图纸要求对铝合金门窗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应为合同单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图纸要求铝合金门窗参照的编号为04J601-1的标准实质为木门窗设计图集,并非适用于铝合金门窗设计,应按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铝合金门窗结算单价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其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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