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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7)—变更取消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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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取消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中标后,经招标人审核发现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时,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需按合同约定调整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合同履行阶段,桩基础工程原设计的预应力管桩变更为灌注桩,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7.06%,但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地下室土建工程部分相较于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造价中标下浮率为18.67%,其中,桩基础工程的下浮率为19.06%,其他工程无降幅,说明承包人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因此,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变更增加的灌注桩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扣减的预制管桩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预制管桩单价×(1-7.06%)计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灌注桩造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预制管桩的投标综合单价未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属于不平衡报价。因此,未施工的预制管桩应按中标价扣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已有约定,故应予以执行,即设计变更增加的灌注桩,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且无类似项目适用单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设计变更取消的预制管桩,因投标价中有其报价,不论该报价高低,招标工程量对应的结算价格均应为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故预制管桩应按中标单价扣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