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7)—变更取消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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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取消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已有约定,故应予以执行,即设计变更增加的灌注桩,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且无类似项目适用单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设计变更取消的预制管桩,因投标价中有其报价,不论该报价高低,招标工程量对应的结算价格均应为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故预制管桩应按中标单价扣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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