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8)—不同位置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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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位置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某住宅土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劳务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有以下三种情况: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以及宣贯辅导教材释义,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应按合同约定依据以上规则计算,即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6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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