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31)—超前钻探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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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钻探报告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某溶洞处理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7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选用微风化石灰岩作为桩基础持力层,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前,发包人委托某工程勘测院开展了一桩两孔或一桩三孔超前钻探工作。《桩基超前钻探成果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探报告”)揭示局部岩面起伏大,局部有厚度较大的破碎岩层,建议桩端穿越溶洞、破碎岩石、溶蚀岩石、斜岩,进入一定厚度的完整微风化岩,且全面嵌岩,确保基础质量。施工过程中,现场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签认了《灌注桩施工记录表》,但发承包双方均未对岩层类别进行复核。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探报告揭示的岩层类别能否作为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是施工过程中的鉴证资料,因此不予认可。承包人认为,第三方地勘单位是由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桩基础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均未对岩层类别进行复核。发包人若对自行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超前钻探报告或经现场相关人员签认的《灌注桩施工记录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应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无则建议双方依据超前钻探报告中《钻孔柱状图》的数据,结合《灌注桩施工记录表》中记录的岩层类别计算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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