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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29)—变更引起相关措施费调整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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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相关措施费调整的计价争议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11栋6-16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1栋17层宿舍、1层地下室及配套用房组成。施工过程中,为满足使用方需求,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实施以下调整:一是将4、6号厂房1-3层共88条结构梁的集中线荷载调整为20kN/m以上;二是在6号厂房3层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三是将2、4、6号厂房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并增加花架梁结构层。以上变更导致其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一是结构梁集中线荷载变更、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使之模板工程变更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二是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原外脚手架已开始拆除,玻璃幕墙施工需采用高空作业车配合吊篮安装幕墙骨架及玻璃。合同专用条款12.3.1 约定“所有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时,其他措施费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由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模板工程量增加的费用属于其他措施费,按合同约定可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费用、高空作业车及吊篮增加的措施费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诺的措施费包干是基于原招标图纸及原合同施工内容实行总价包干,本次设计变更是由发包人引起的,若不予调整则违背合同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三、我站观点

      合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发生设计变更与签证时均不调整,以及其他措施费仅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以外部分予以调整的约定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规范标准、招标施工条件以及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情形下订立的。本工程因发包人为满足使用方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已导致招标时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能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8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