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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21)—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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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某市政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3.11承包风险约定“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合同施工范围包含七条市政配套路及3#排洪渠,施工过程中,因政府用地规划调整,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定三路全段和定四路、定五路西半段道路工程并调整定四路、定五路相应市政管网走向,3#排洪渠调整了走向及相应施工工艺,导致整体工程的排洪渠建设规模、软基处理、支护方式对比招标图均发生了较大变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确定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结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因变更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措施费的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减少的要调整,因此结算时,本工程因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规模缩减,应按实扣减实体和措施减少部分的费用,变更增加的工程不计列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版图纸计算的,由于图纸已发生重大变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约定的“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应理解为除减少费用外还应包含实际增加的措施费,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应按实际增加造价。


      三、我站观点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招标时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时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此导致中标人损失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以及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不予调整等约定,是基于政策调整或工程变更未导致招标时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条件下订立的。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可能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3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