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20)—钢板桩费用列项归属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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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桩费用列项归属的争议
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市政工程部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设计采用钢板桩,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组价确定的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还是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该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承包人认为,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三、我站观点
依据《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双方争议钢板桩费用归类问题,无非是因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如钢板桩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则不需作为其他费用的计算基础,但双方既然约定定额组价,则应先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再执行清单计量计价规范要求进行组价,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论清单计价规则还是定额计价规则,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2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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