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419)—挖沟槽土方计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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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沟槽土方计量的争议
某管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2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第五.(四)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排水管沟、基坑的挖填方数量按建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挖土深度计算(管沟、基坑工作面及井位支撑等增加的工作量包含在投标单价中,计量及结算不能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17.1.2约定工程量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合同清单中项目编码为040101002001的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备注约定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工作面宽度及放坡系数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中表A.1-2和表A.1-3中规定的数值计算单价包干”。因上述合同相关资料的表述不同,发承包双方就挖沟槽土方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第五.(四)条规定属于针对排水管沟、基坑的特别约定,故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应按该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于2014年12月发布招标公告,2008计价规范已废止,根据招标文件第11.2.15条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13计价规范及清单规范执行”。另根据协议书第八条合同约定解释次序,专用合同条款优先于合同附件。因此要求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第11.2.15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均要求工程计量执行2013计价规范,且招标清单、投标清单项目备注及报价说明均约定了“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属于发包人较早时期自行制定操作指引,且是基于本单位执行2008计价规范相配套的规定,部分规则必然会与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的2013计价规范不一致,故两者之间并无存在冲突关系,仅适用于2008计价规范的规则,并不代表发包人起草的招标文件所表述的真实意思。综上所述,“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招投标清单项目备注及报价说明约定执行2013计价规范,工作面或放坡的土方应在工程量中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1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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